納**亞海關政策更新
納**亞海關不接受以下發票: 1. 形式發票 2. 手寫發票 3. 手寫或經過涂改的發票 4. 發票上有‘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Only’等字樣。
發票上必須填寫并符合以下要求: 1. 物品原產地 2. 發件人與收件人的詳細地址 3. 須用英文填寫 4. 真實物品價值
5. 申報價值的貨幣必須申報歐元或美元 6. 完整準確的產品描述,‘Samples’ 或者 ‘Spares’等籠統描述不被接受 7. 所有物品均需要申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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